1997年9月21日,山东菏泽地区的电话用户周志勇去兰地邮电局交电话费时发现,自己的月租费比别人多9元,这一偶然的发现把他弄糊涂了,他决心弄个明白。
周志勇把许多邮电部门的收费资料搜集来,仔细查对。原来,邮电局把本该按甲种用户标准收费的周家搞成了乙种用户。周家安装电话后的82个月中,菏泽邮电局多收了他738元钱的月租费。
周志勇开始向邮电局要个说法,可菏泽邮电局对他的退款要求一拖再拖。
1998年4月,精疲力尽的周志勇决定与邮电局对簿法庭。未上法庭邮电局便一改以往冷漠态度,同意调解。
调解中,周志勇提出:邮电局可以收取用户滞纳金,那么邮电局多收用户的月租费是否也应该按每天1%的标准赔偿损失呢?
5月,菏泽地区邮电局与周志勇达成协议:菏泽地区邮电局将多收的82个月的月租费738元退还给周志勇;邮电局一次性支付周志勇补偿费2万元,律师代理费1000元。双方对此均表满意。
1个月后,周志勇去邮电局交费时,发现长途电话费也降了下来。周志勇又发现了一个问题:“是不是长话附加费也错了?”
经查,长话附加费也是按乙种电话收的。双方协商,按每月多收50元计算,82个月约多收4100元,邮电局同意赔付。
岂料两天后,邮电局态度突变,认为已赔付过周,不能再如此“迁就”用户,否则今后类似事件不好处理。
无奈之下,周志勇找到菏泽地区消费者协会,在消协调解无效之后,6月3日,周志勇一纸诉状将菏泽邮电局推上了被告席。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1998年7月,周志勇去电信局交费时又发现,原来每月15.4元的月租费变成了14.4元。经询问,他得知“月租费里包含的1元钱代维费停收了”。原邮电部1995年颁布的《市内电话业务规程》规定:“市话局为用户代维话机,在用户自愿的情况下,与用户签订代维合同,并按规定周期为用户进行话机检修、维护的,可以按月收取代维费。”
可周家表示收取每月一元的代维费自己全然不知,电信局也从来没有为自己检修、维护过话机。11月周家就此事投诉至菏泽地区消费者协会。
11月23日,菏泽消协与电信局协商,由于电信方面不愿接受退款、赔偿等条件,调解失败。
“一定要讨个说法!”11月29日,周志勇与另外8位电话用户一起向法院起诉,要求电信局返还多收的代维费,还要按每天1%的滞纳金赔偿损失。
1999年元月7、8日,菏泽市法院开庭审理了周志勇长话附加费一案和代维费一案。两次开庭均未作出任何判决。2月28日,笔者离开菏泽时,何时重新开庭审理仍未确定。
山东省消协有关人士告诉笔者,根据《消法》规定,菏泽地区电信局在用户不知道的情况下收取费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周志勇等要求赔偿的行为应给予理解。
山东省邮电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告诉笔者:“对于代维费的收取,山东省已要求全省各地电信部门必须与用户签订协议后才可收取,否则立刻停收。”
周志勇则反问:“不明不白收了这么多年,那么多用户代维费岂能一停了之?”
《经济日报》张庭芸朱继东